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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原主任苏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苏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采购项目、伪造合同等方式侵吞公款,涉案金额达200万元。其在任职期间长期隐瞒资金去向,经审计发现其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但始终无法说明200万元来源。2023年纪委监委在调查其他案件时发现苏某涉嫌违规操作政府采购项目,遂启动再审程序。苏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其余赃款用于个人奢侈品消费及境外投资,造成公共资金重大损失。其行为严重破坏政府采购制度公正性,导致多个项目招标流于形式,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

审理过程

纪委监委初核后立案调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组织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最终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苏某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其未退缴的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必须规范财务管理,杜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维护政府采购制度廉洁性。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