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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招投标领域省部级干部苏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苏某自2016年起担任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利用职务便利在招投标项目中收受企业贿赂,通过虚增工程报价、操纵评标程序等方式非法获利。经审计发现,苏某名下境外账户持有320万元无法说明来源资金,涉及某省重点基建项目及国企改制过程中多个招投标环节。经查证,苏某将赃款用于购置境外房产及奢侈品,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逾500万元。2022年审计署专项检查时发现其财产异常,随即启动调查程序。苏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仅退缴赃款200万元,对部分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其行为导致招投标市场秩序混乱,严重损害国企公信力,引发多起串标案件。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审计厅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十年。苏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结合其境外财产核查难度及退赃情况,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苏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解释》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招投标领域监管漏洞,警示公职人员须如实申报财产,杜绝境外资金非法流动。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