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厅长蒋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再审案
案件事实
蒋某自2015年起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环保项目审批、污染企业监管等环节收受企业贿赂。2018年群众举报其家庭资产异常增长,经审计发现其名下及亲属账户存在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不明资金。涉案资金主要通过虚开发票、隐匿收入等方式非法获取,部分赃款用于购买奢侈品及投资高风险理财产品。2020年原审以受贿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五年,但其家属提出申诉并提交新证据,案件进入再审程序。蒋某在再审阶段虽承认部分财产来源,但无法说明剩余12万元资金去向,且拒不退赃。其行为导致当地环保执法公信力受损,部分企业因监管缺失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80余万元。
审理过程
检察机关依据群众举报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采纳新证据,经审查认定蒋某财产来源不明事实,最终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蒋某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规范财产申报,强化对环保领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