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司法局原协理员董某亲属代持巨额财产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期间,董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基层司法所协理员职务时,利用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监管的便利,通过其侄子李某(化名)代持非法所得。董某以虚开发票、伪造材料等方式套取公款共计18万元,其中12万元用于购买某市郊区商铺并登记在李某名下,6万元通过第三方平台投资理财产品。2023年7月,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董某家庭资产异常增长,随即启动调查程序。经核查,董某未能说明涉案财产来源,其亲属李某配合调查后承认代持事实。董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二审期间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并对部分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司法执法公信力受损,且造成社区矫正工作监管漏洞,致使两名矫正对象脱管。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董某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调取补充审计报告及银行流水,组织庭审质证,最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董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基层司法人员利用亲属代持掩盖腐败行为的隐蔽性,警示需强化对基层权力的审计监督与财产申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