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税务局原副局长曾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0年至2023年,曾某在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辖区内企业办理税收优惠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共计12万元。其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方式非法获取财物8万元,涉案总额达20万元。上述资金均未申报来源,部分存入境外账户用于购置房产。2023年10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曾某家庭财产与收入严重不符,遂移交某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经核查,曾某无法说明20万元财产合法来源,且在初核阶段拒绝配合说明资金去向。案发后曾某家属主动退缴赃款5万元,其本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承认部分犯罪事实,但对主要资金来源仍主张系合法收入。该行为导致税务系统公信力受损,造成国家税收监管漏洞。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曾某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格遵守财产申报制度,杜绝隐匿收入行为,维护税务系统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