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改制科原干部任某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任某在某省属国企改制工作中,利用负责资产处置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改制资产价值、伪造交易凭证等方式,获取3笔合计2.3万元的国有资产变现收益。其本人无法说明该笔资金的具体来源,且经纪委监委调查发现,任某在改制期间曾多次接受企业贿赂,但相关证据因原始凭证损毁未能形成完整链条。案发后,任某主动退缴赃款1.5万元,并配合调查交代部分事实,但剩余资金去向仍无法查证。该行为导致国企改制资产评估出现偏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且严重破坏国企改革工作秩序。2023年5月,纪委监委在核查其他案件时发现任某财产异常波动,启动专项调查。经审计部门核查,其名下账户存在与改制工作无关的2.3万元现金无法说明来源,相关资金均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及投资理财。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审计证据、调取银行流水及询问证人,于2023年12月完成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任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在国企改制等敏感领域须规范财产申报,杜绝资金来源不明问题,维护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