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教育系统徐某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徐某在担任某县教育局下属单位出纳时,利用管理教育专项经费的职务便利,通过虚设工程项目、伪造报销凭证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计12万元。其家庭财产经审计显示,合法收入与实际财产相差8.5万元,徐某无法说明该部分资金来源。2023年10月,某县审计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徐某账户异常交易,随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经查,徐某将赃款用于购买奢侈品及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其行为导致某县3所乡镇学校的教学设备采购项目延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5万元。徐某在初审阶段承认错误,但始终未提供合法资金来源证明。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启动一审程序,经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及公开审理,依法认定徐某财产来源不明事实。
判决结果
徐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教育系统人员须规范财务管理,杜绝资金异动,维护教育经费使用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