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县住建局基层干部陆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再审案

某县住建局基层干部陆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陆某在担任某县住建局工程管理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小型市政工程验收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伪造施工合同等手段,将无法说明来源的3.8万元非法所得混入个人财产。其将赃款以现金方式分散存入多个银行账户,并通过亲属代持方式转移至境外。2023年4月,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陆某名下存在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财产,经初步核查后移送县监察委调查。在初审阶段,陆某虽承认部分财产为受贿所得,但未能完整说明全部资金去向,最终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名被起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检察机关补充调取其近五年银行流水及财产申报材料,发现其存在隐瞒境外房产购置、奢侈品消费等行为。陆某在再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5万元,并书面承认财产来源不明事实,但未能提供完整合法收入证明。该行为导致某县多个市政项目验收程序存在瑕疵,造成公共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约12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审计局移送监察委初查,经初审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证据瑕疵启动再审程序,最终由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认定陆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需规范财产申报,强化对'影子收入'的监管,凸显再审程序对证据瑕疵案件的补强作用。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