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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处级干部蔡某亲属代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蔡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下属事业单位主管职务时,利用管理国企改制资产处置工作的便利,通过其弟蔡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两家商贸公司,虚增改制资产评估价值。在未申报的情况下,蔡某将个人非法所得320万元通过亲属代持方式隐匿,其中150万元用于购买境外房产,120万元存入蔡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其余50万元通过虚假投资协议转移至他人名下。2022年6月,某市纪委监委在国企巡视中发现蔡某家庭资产异常,经审计发现其名下财产与合法收入严重不符。蔡某在调查初期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并交代通过亲属代持规避监管的具体手段。该案导致某省属国企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达480万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2022年8月某市监委立案调查,2023年1月由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4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蔡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必须如实申报财产,防止通过亲属代持等手段掩盖非法所得,维护国企改制公平性。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