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教育发展投资公司原处长张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张某于2018年至2021年担任某省教育发展投资公司处级干部,负责教育基建项目审批。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伪造合同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将非法所得混入家庭财产。经审计发现其名下房产、理财产品价值达80万元,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35万元。纪委监委在调查该公司财务问题时,通过调取张某银行流水发现异常资金流动,最终锁定其非法所得。张某在调查初期拒不配合,后在证据面前退缴赃款5万元,但未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国有资金损失20万元,造成教育项目审批失范,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张某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张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解释》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教育领域干部必须规范财务管理,主动申报财产,防范职务犯罪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