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企采购处原处长陈某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陈某于2018年至2021年任职于某市某国企采购中心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收受供应商财物共计200万元,其中150万元通过伪造合同、虚增采购价格等方式隐匿,其余50万元存入境外账户。其在案发后仅主动退缴80万元,对剩余资金来源拒不说明。2022年审计发现该中心多个项目资金流向异常,经调查陈某账户存在大量无法解释的现金流水。其犯罪行为导致某市多个政府采购项目成本虚高,造成国有经济损失逾300万元。陈某在初审时认罪态度较好,但在再审阶段以'资金系合法收入'为由翻供,其资产来源无法通过合法渠道查证,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上级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调取银行流水及第三方审计报告,最终确认陈某财产来源不明,依法提起公诉并完成审理。
判决结果
陈某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涉案剩余2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没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采购人员必须规范资金管理,强化审计监督,防止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