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期间谢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谢某在担任某省某国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职务时,利用负责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便利,通过虚构海外投资协议、伪造收入证明等方式隐匿其个人财产来源。经审计发现,谢某名下持有价值85万元的境外房产及32万元外币存款,其中67万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案发后,谢某主动交待部分违纪事实,但拒不配合调查其财产来源,且在案发前将涉案资金转移至境外亲属账户。2023年4月,某省纪委监委在国企改制专项审计中发现谢某财产异常,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其通过虚增工程造价、违规审批资产折价等手段,将改制过程中形成的国有资产差价23万元非法占有,后通过境外洗钱手段转移至个人账户。谢某在案件审理中始终未提供完整财产来源说明,导致国有资产损失达18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谢某提出上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审查其财产来源说明及证据真实性。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应严守廉洁底线,规范财产申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