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自然资源局原副局长程某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程某自2018年起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土地出让审批工作。其利用职务便利,在未经公开招标程序的情况下,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规审批工业用地,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贿赂共计人民币420万元。该笔款项通过程某亲属程某某(其弟)名义购买境外房产、注册空壳公司进行投资,并以程某某的银行账户接收和存放。2021年纪委监委在查处该县土地出让领域腐败问题时,发现程某家庭财产与收入严重不符,遂启动调查程序。经审计查明,程某及其亲属名下持有价值360万元的不动产及120万元理财收益,均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程某在初审阶段仅退缴赃款80万元,二审期间主动交代剩余非法所得并退赃,导致国家土地出让利益损失逾500万元,严重破坏当地土地市场公平秩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六年,程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程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土地管理干部必须规范财产申报,杜绝通过亲属代持规避监管的腐败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