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财政局厅级干部曾某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曾某在担任某省财政局分管政府采购的厅级干部时,利用职务便利在招投标过程中为特定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虚开发票、伪造合同等手段,其家庭财产累计超过合法收入部分达4.8万元,其中部分资金流向境外账户,部分用于购置奢侈品。纪委监委在调查该省某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流向时,发现曾某名下多处不动产及高额消费记录,经核查其收入证明,其合法收入与财产差距显著。曾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3万元,并对部分资金来源作出模糊解释。案件审理过程中,审计部门未能完整追溯剩余2.5万元的合法来源,导致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无法说明。该行为直接导致某省财政局在2021年政府采购项目中出现重大资金管理漏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曾某无罪,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新线索后移送检察机关,经补充侦查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曾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3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格遵守财产申报制度,对合法收入与财产差距的审查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