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生态环境局科员曾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曾某在某县生态环境局担任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辖区内企业环评审批提供帮助,收受境外贿赂。2018年至2021年,曾某通过境外账户接收不明来源资金共计3.2万元,其中包含某环保设备公司董事长李某以虚报项目形式汇入的2万元及境外亲属转账的1.2万元。经审计发现,曾某家庭总资产达87万元,其合法收入仅能解释其中45万元,其余42万元无法说明来源。2022年6月,上级巡视组在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核查中发现异常,启动再审程序。曾某在案件查办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配合调查,但其对境外资金性质始终未作出合理说明。该行为导致环保执法公信力受损,某企业因违规操作被暂停项目审批资格,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监察委员会初核,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一年。因原审认定事实存在瑕疵,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经再审审理,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警示事业单位人员须严格规范境外资金往来,强化财产申报制度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