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住建局处级干部陆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再审案
案件事实
陆某自2018年起担任某市住建局工程管理处处长,负责市政工程项目审批及监管工作。在任职期间,其通过虚增工程造价、伪造验收报告等方式,非法获取多个工程项目的回扣款项,累计金额达200万元。该笔资金被陆某用于购买高档房产、奢侈品及进行隐蔽性投资,且其在案发前刻意销毁财务凭证,导致财产来源无法查证。2021年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其个人资产与收入严重不符,遂启动调查程序。经多次问询,陆某始终无法提供合法收入证明,且在检察机关调取其近五年银行流水后,发现存在大量异常资金流动。案发后陆某家属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但剩余资金去向仍无法查明,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处陆某无罪,检察机关依据新发现的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启动再审程序,经庭审质证后认定其财产来源不明。
判决结果
陆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应依法规范财务管理,杜绝隐匿财产行为,维护公共资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