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省某国企改制办公室原主任罗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某省某国企改制办公室原主任罗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21年6月间,罗某利用担任某省属国企改制办公室主任职务便利,在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收受企业负责人贿赂共计12万元。其将非法所得通过其弟罗某某名下开设的私募基金账户进行隐匿,同时虚构海外投资经历掩盖资金流向。2022年5月,某省纪委监委在查处国企改制专项审计问题时,发现罗某家庭资产异常增长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其财产来源不明。罗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还赃款8万元,但在再审过程中仍存在部分隐瞒行为。涉案资金导致改制企业国有资产流失达45万元,严重干扰国企改革进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2023年4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罗某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司法解释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依法申报财产,杜绝通过亲属代持方式掩盖违纪违法所得,维护国企改制廉洁性。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