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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资委科级干部汪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汪某于2018年至2021年任职某市国资委下属事业单位科级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国企改制过程中违规操作,通过虚构资产转让协议、虚增工程造价等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共计87万元。其中涉及某省属国有企业改制项目中,以亲属名义接收改制企业未公开处置的国有资产份额。2022年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名下持有12套境外房产及3个离岸账户存款,累计折合人民币150万元。汪某在调查中拒不说明财产来源,仅承认部分资金来自改制补偿款,其余资金通过伪造境外投资凭证转移至新加坡、加拿大等国。案发后汪某家属主动退缴赃款52万元,其在再审程序中仍未充分说明剩余资金去向,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及改制程序严重违规,造成某市属国企估值损失约230万元。

审理过程

该案经某市审计局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汪某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必须规范财产申报,杜绝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境外资产,维护国企改制公平性。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