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税务局处级干部丁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丁某在2019年至2022年担任某市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辖区内企业办理税收优惠事项,收受多家企业给予的现金及购物卡共计4.8万元。其将部分非法所得通过亲属李某(其弟)代持,将资金转入李某名下某投资公司账户,虚构亲属企业经营所得用于掩饰财产来源。2023年税务稽查部门在核查某企业偷税漏税案件时,发现丁某亲属账户存在异常大额资金流动,经进一步调查确认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无法说明来源。丁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行为导致税务执法公正性受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约120万元,引发纳税人对税务系统廉洁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丁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丁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通过亲属代持方式隐匿非法所得,凸显税务系统反腐需强化财产申报与资金流向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