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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自然资源局原处长苏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苏某在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处处长期间,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出让工作。其通过伪造土地评估报告、虚增补偿标准等方式,侵吞国有土地出让款共计280万元,赃款被用于境外投资及高档消费。2023年11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查处该局土地违规出让案时,发现苏某名下异常资产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其无法说明280万元财产来源。苏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对剩余130万元来源始终避重就轻。该行为导致某县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流失,破坏土地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苏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苏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规范履职,杜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维护土地出让市场秩序。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