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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司法局原局长梁某境外财产无法说明来源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某市司法局原局长梁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境外律师事务所承接本地涉外案件提供非法帮助,收受境外人员贿赂。其通过虚设海外投资渠道,将非法所得5万至20万元转移至境外账户,涉及多笔无法解释的外汇存款及奢侈品消费记录。2022年12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梁某家庭资产与合法收入严重不符,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经核查,梁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部分赃款,但对剩余财产来源始终拒绝说明,导致司法执法系统公信力受损。其行为造成国家司法资源被不当利用,破坏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引发社会对基层司法人员廉洁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梁某提出上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其财产来源不明事实清楚,依法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梁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解释》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执法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境外非法资金渗透,维护司法公正与国家财产安全。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