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原科员范某境外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范某在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担任科员期间,负责审核供应商资质及采购合同签订。2020年至2022年,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增采购项目金额、伪造审批文件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计3万元,并将部分资金转移至境外,用于购置房产及投资理财,导致个人财产来源无法说明。案发后,范某主动退缴赃款2万元,但仍有1万元未说明来源。2023年,某市监委在审计中发现范某存在异常境外财产,遂将其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范某在侦查阶段配合调查,但未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其行为造成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流失及公共资源分配不公,社会影响恶劣。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移送检察机关,经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范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没收非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应规范财产申报,杜绝境外资金非法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