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交通局原处长苏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某市交通局处级干部苏某在负责市政工程项目审批期间,通过虚开发票、伪造合同等手段侵吞公共资金,其家庭财产总额达350万元,明显超出合法收入范围。经审计查明,苏某隐瞒了包括工程回扣、虚列支出等多笔非法所得,其中涉及某市政工程项目的200万元资金通过关联企业转移至境外账户。2022年群众举报后,某市监委启动调查,发现苏某无法说明其持有房产、奢侈品及境外存款的合法来源,遂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审理期间,苏某退缴部分赃款但拒不交代剩余资金流向,导致相关工程出现质量隐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逾50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苏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意见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苏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一、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须规范财务行为,强化财产申报制度,防范隐性腐败侵蚀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