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市行政审批局刘某财产来源不明再审案

某市行政审批局刘某财产来源不明再审案

案件事实

刘某系某市行政审批局科级干部,2020年期间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业务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企业负责人王某给予的现金共计1.2万元,后将部分款项用于个人消费。经核查,刘某家庭财产较任职前增加20万元,其本人无法说明该财产合法来源。2021年该局在内部审计中发现刘某异常财产变动线索,移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刘某在2018年曾接受某企业赠送的高档手表及购物卡,价值合计8.5万元,但相关财物去向存疑。刘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3万元,但对剩余财产来源始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案件因证据不足原审判决无罪,后因新发现刘某在2019年通过虚构项目合同获取3.8万元收入,引发再审程序。刘某行为导致行政审批局公信力受损,相关企业违规经营行为未被及时制止。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刘某无罪,再审程序启动后,检察机关调取银行流水、合同备案等新证据,经法院审理确认刘某财产来源不明事实。

判决结果

刘某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公务员须规范财产申报,防范审批权力异化,强化对公职人员财产来源的监督核查机制。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