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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教育厅厅级干部姚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姚某利用其担任某省教育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工程项目、虚增采购价格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计15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购买奢侈品,10万元存入境外账户。经审计发现姚某家庭资产总额达20万元,其无法说明合法来源。2024年3月,某省纪委监委在巡视中发现姚某财产异常波动线索,启动调查程序。姚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还赃款8万元,但对剩余7万元来源作出虚假解释。其行为导致某省教育厅年度专项资金流失,造成公共教育资源分配失衡,损害政府公信力。案发后,相关部门扣押涉案房产一处及现金3万元,姚某对部分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审理过程

某省纪委监委依线索立案调查,经初步核实后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庭审过程中重点审查财产来源证明材料。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姚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必须规范资产申报,强化对教育系统资金监管,防止权力寻租破坏教育公平。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