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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国企改制基层干部石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石某利用担任某县国企改制办公室科级干部职务便利,在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交易价格等方式,侵吞国有资产折合人民币3.8万元。其将赃款通过亲属王某控制的个体工商户账户进行资金漂白,伪装成合法投资收益。2023年1月,该县纪委监委在国企改制专项审计中发现石某家庭财产出现异常波动,经调查发现其财产来源不明。石某在初审阶段仅承认部分经济往来,后在二审期间通过其妻张某协助退缴赃款2.3万元,并主动提供代持账户信息。案件造成国有资产实际损失3.8万元,导致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出现重大偏差,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石某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长期通过亲属代持方式隐匿非法所得,形成隐形腐败链条。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指控石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二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核实财产来源取证情况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石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3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揭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利用国企改制漏洞进行隐形腐败的典型手法,警示需强化改制期间财产申报与审计监督制度。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