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企改制中曾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曾某在某市国资委下属国企改制工作中,负责资产清查与处置。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资产处置价格、隐瞒隐性收入等方式,获取改制补偿款及资产转让收益共计3.8万元,所得款项未向组织申报且无法说明合法来源。2022年巡视巡察发现该单位改制期间财务数据异常,经线索移交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曾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万元,但剩余1.8万元仍藏匿于亲友代持账户中。案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约50万元,引发群众对国企改制公正性的质疑。曾某虽承认部分资金来源于改制工作,但未能提供完整合法凭证,最终被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其行为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后启动初核程序,检察机关于2023年2月立案侦查,2023年5月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8月法院依法进行再审程序。
判决结果
曾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恪守廉洁底线,严格规范财产申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