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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资委处级干部余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余某在担任某市国资委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职务过程中,利用管理国企改制资产处置工作的便利,通过虚报资产价值、伪造交易凭证等方式非法占有改制企业资金。经审计发现其家庭财产总额达82万元,其中45万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2023年3月,纪委监委在查处该市国企改制专项问题时,通过调取余某银行流水及资产登记信息,发现其财产异常增长情况。余某在调查初期拒不配合,后在证据面前退缴全部非法所得并作出检讨。该行为导致改制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约30万元,引发职工群体性信访事件,严重破坏国企改革秩序。

审理过程

原案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后,纪委监委持续深挖线索,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余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在国企改制等敏感领域必须恪守廉洁底线,主动申报财产状况,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