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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采购科原科员吴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吴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参与多个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其通过收受境外供应商贿赂、隐匿个人收入等方式积累不明资金,涉案财产总额达12万元。经审计发现,吴某名下境外账户存款与本人工资收入、合法投资收益存在明显不匹配,其无法说明资金来源。2023年8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检查中接到实名举报,启动初核程序后发现其异常财产状况,予以立案调查。吴某在调查中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由于涉案金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但存在多次违规操作记录,造成政府采购程序公信力受损,相关单位需对项目重新评估。

审理过程

某市监察委于2023年8月对吴某立案调查,经询问、审计、调取银行流水等程序,于同年11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某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公开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吴某虽存在财产来源不明问题,但涉案金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遂判决其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免于刑事处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事业单位人员须规范财产申报,杜绝境外资金隐匿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廉洁性。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