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金融监管局处级干部肖某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肖某在担任某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金融机构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投资项目、隐瞒资金流转等方式非法获取财产。经审计发现,其家庭财产总额达120万元,但仅能说明合法收入65万元,剩余55万元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2023年3月,纪委监委在调查金融系统违规贷款案件时,发现肖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线索,随即启动财产来源核查程序。肖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0万元,并承认部分资金来源于向管理服务对象索取贿赂,但对剩余35万元来源拒不说明。该案造成某省金融监管系统廉洁形象受损,引发群众对国企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质疑。经进一步调查,确认其通过伪造理财合同等方式隐匿受贿所得35万元,涉案金额总计5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移交检察机关,原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三年。检察机关以证据不充分为由提起再审,法院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肖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须严格遵守财产申报制度,强化对金融信贷领域权力监督,防范隐性腐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