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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招投标领域厅级干部金某境外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金某自2018年起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利用职务便利在招投标项目中为特定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期间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其中涉及某市政工程招投标项目收受好处费共计280万元,资金通过境外账户流转至其控制的离岸公司。2022年6月,某市纪委监委在调查其涉嫌受贿问题时发现金某名下持有价值350万元的境外房产及无法说明来源的现金120万元。经审计查明,金某长期未按规定申报个人财产,其家庭成员名下境外资产达520万元,均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案件查办过程中,金某虽退缴赃款80万元,但始终未如实说明其余420万元财产来源,导致某市多个招投标项目因程序违规造成经济损失逾15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立案调查,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金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利用管理权限进行资产隐匿的违法风险,警示公职人员应主动接受监督,规范财产申报行为。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