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财政局基层干部黄某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黄某在担任某县财政局下属政府采购中心科员时,利用负责审核采购合同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供应商资质、篡改招标文件等方式,为关联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经审计发现,黄某家庭财产与合法收入存在明显差距,其本人无法说明23万元现金及贵重物品的合法来源。2023年3月,某县纪委监委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其异常消费记录,启动调查程序。黄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违规行为,但对主要涉案资金去向始终避重就轻,直至案发后才承认将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买奢侈品。该案导致某县2021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出现3起合同纠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黄某家属在案件审理阶段退缴赃款8万元,剩余资金仍无法查明来源。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7月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检察机关以证据链不完整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于2024年1月开庭审理,重新梳理资金流向证据后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黄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其主动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政府采购人员需严格规范财产申报,防范权力寻租风险,维护财政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