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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生态环境局基层干部陆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陆某自2021年起担任某县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科员,负责辖区内环保项目验收工作。其家庭财产经审计显示,2021年至2023年间累计达350万元,明显超出合法收入范围。经调查发现,陆某通过虚开发票、伪造验收报告等方式,利用职务便利在环保治理工程中非法套取财政资金120万元,并接受企业贿赂80万元,所得款项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高消费支出。2023年7月,某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陆某财产异常,移送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调查期间,陆某主动交代部分违法所得并退赃60万元,但未能说明剩余资金来源。该行为导致某县环保专项资金流失,影响多个重点治理项目进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审理过程

2023年8月县监察委员会立案,10月完成证据收集,12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1月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环保工作者需严守财务纪律,杜绝权力寻租行为,维护生态治理专项资金安全。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