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交通局处级干部卢某境外资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某市交通局工程管理处卢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市政工程招投标及施工监管中收受企业贿赂,累计获取非法利益约12万元。其中8万元通过境外账户存入新加坡某银行,4万元用于购置境外房产。2023年4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卢某家庭资产异常增长,其申报的财产来源无法与合法收入对应。经审计,卢某名下境外账户资金及房产价值共计18万元,其中13万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卢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6万元,但对剩余资金仍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该行为导致国家工程资金流失,造成公共项目成本增加约200万元。案件因卢某拒不配合调查,且存在多次出入境记录,最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审理过程
2023年5月立案侦查,同年8月移送起诉,2023年11月一审判决后,卢某提出上诉,2024年1月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卢某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五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须严格遵守财产申报制度,防范境外资产隐匿风险,维护国有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