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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行政审批局原处长沈某境外财产无法说明来源案

案件事实

沈某在2018年至2021年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重点项目审批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办理审批手续,收受好处费共计15万元。其将赃款通过境外账户转移至新加坡,购置房产及奢侈品,且无法提供合法收入来源证明。2022年审计署专项审计发现沈某家庭财产与收入严重不符,某市纪委监委随即启动调查。沈某在初查阶段承认部分犯罪事实,但拒绝退缴非法所得。该案因涉及境外资产追查困难,原审判决认定其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再审程序补充侦查后,查明沈某隐瞒境外财产情况,导致国家损失追缴困难,社会影响恶劣。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纪委监委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组织专项审计并调取境外银行流水,最终完成审理。

判决结果

沈某因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须规范个人财产申报,强化对境外资产的监管,防范腐败行为跨境转移。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