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教育系统崔某亲属代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崔某在担任某市教育局基建科科员过程中,利用负责学校工程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其侄子李某实际控制的两家空壳公司承接教育系统工程项目。在项目验收阶段,崔某收受承建单位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80万元,将资金转入李某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别墅及理财产品。经审计发现,崔某家庭资产存在明显超标情况,但其始终无法说明280万元财产来源。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核查教育系统资金使用问题时,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异常,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崔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还赃款120万元,但在司法机关调查时仍存在隐匿财产行为。其犯罪行为导致某市多所中小学建设资金被挪用,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500万元,严重破坏教育系统廉洁环境。
审理过程
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4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6月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审理,认定崔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崔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涉案剩余赃款16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五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必须规范财产申报,杜绝利用亲属代持掩盖非法所得,维护教育系统清廉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