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改制工作组原组长谢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谢某在担任某省某市国企改制工作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违规处置国有资产提供帮助。其通过亲属李某等人代持方式,将非法所得5万元至20万元人民币投入某投资公司股权、购置房产及奢侈品消费。经查,谢某在改制过程中收受企业贿赂共计120万元,其中60万元通过亲属名义购买某市一处商业用房,20万元存入李某控制的金融账户,其余资金用于个人挥霍。2022年6月,某市纪委监委在国企资产审计中发现谢某家庭财产与收入严重不符,遂展开调查并扣押涉案房产。谢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但剩余40万元仍未追回。该案导致某市改制企业国有资产流失超300万元,引发职工集体上访,严重破坏国企改革工作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谢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谢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8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规范财产申报,杜绝通过亲属代持方式掩盖非法所得,维护国企改制廉洁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