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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司法局原处长田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5月,田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执法监督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行政执法案件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案件处理费、违规干预案件办理等方式,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赠送的现金共计12.8万元。其本人及家属名下持有价值25万元的奢侈品和房产,但无法提供合法收入来源证明。2023年12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田某家庭财产与申报收入存在重大差异,遂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经调查发现,田某在案发后虽退还部分赃款,但对剩余资金来源始终避而不谈,且拒不提供相关银行流水和交易凭证。案件造成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受损,相关行政执法程序因田某干预出现重大瑕疵,导致3起行政处罚案件被撤销重办。2024年3月,检察机关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其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4年6月立案审理,田某对指控事实部分认可但辩称资金来源于合法投资。检察机关提起二审后,法院依法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涉案财产进行溯源核查,最终确认其无法说明资金合法来源。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田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7.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司法执法人员利用职权隐匿非法所得的隐蔽性,警示必须强化财产申报与审计监督的联动机制。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