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住建局工程管理科副科长罗某境外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罗某担任某市住建局工程管理科副科长,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招标监管工作。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评标环节帮助三家建筑企业违规中标,收受企业给予的现金贿赂共计3万元,部分资金用于境外购房及奢侈品消费。2022年4月,某市纪委监委在审查某工程项目腐败案件时,发现罗某名下持有价值4.5万元的境外房产及银行账户异常资金流动,经审计确认其合法收入与现有财产差额达5万元,无法说明来源。罗某在初查阶段隐瞒事实,后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时主动退缴赃款2万元,并作出书面检讨。该行为导致某市近三年市政工程招标程序失公信力,造成公共财政资金损失约200万元,且其亲属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境外收益,形成家庭腐败链条。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年,二审法院因发现财产来源不明关键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判决结果
经重审,罗某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必须依法申报个人财产,杜绝跨境资产隐匿行为,维护国有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