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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发展集团原处长蔡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蔡某在担任某市教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长期间,利用管理国有资产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工程项目成本、伪造文件套取财政补贴等方式非法获取资金。经审计发现其家庭总资产达180万元,其中120万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蔡某在案发前将部分资金用于境外房产投资,其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分散存放。2023年12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蔡某财产异常波动,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在一审审理阶段,蔡某虽承认部分资金来源于非法活动,但对剩余款项的来源始终避重就轻,拒不提供完整说明。案件经二审审理,法院查明其故意隐瞒财产来源的主观故意,认定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蔡某在二审期间主动退缴非法所得60万元,但未能说明全部资金去向。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有期徒刑三年,蔡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蔡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8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管理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执行漏洞,警示必须强化对公职人员财产来源的常态化核查机制。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