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自然资源局基层干部蒋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蒋某在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土地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补偿标准、伪造招投标文件等方式,非法获取土地出让过程中产生的差价收益。其家庭财产经审计发现,除合法收入外,名下账户及亲属代持资产累计达280万元,其中包含多笔无法说明来源的现金和贵重物品。2024年3月,某县纪委监委在查处一起土地违规审批案件时,发现蒋某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遂将其涉嫌来源不明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部分交代了资金去向,但对部分非法所得仍存在隐瞒。该行为导致国家土地出让收益流失,破坏了基层土地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一审阶段检察机关以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有罪判决;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蒋某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等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规范履职,杜绝权力寻租,对财产来源不明问题应依法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