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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企改制基层人员李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李某在担任某市某国企改制工作组成员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改制资产、伪造财务凭证等手段,侵吞企业国有资产共计12万元。其个人名下房产、车辆等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经审计核实存在25万元无法说明来源的财产。2022年7月,群众举报李某涉嫌贪腐,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发现其在初审阶段隐瞒了部分资金流向。李某在再审中虽承认部分违纪行为,但始终未如实交代全部财产来源,最终检察机关认定其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案赃款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余被挥霍,导致国企改制资产流失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立案,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开展补充侦查,调取改制期间财务资料及李某个人财产申报信息,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李某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国企人员须强化财产申报意识,防范改制过程中的权力寻租与资产流失风险。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