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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局原处长苏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苏某自2018年起担任某市教育局基建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校园工程建设中收受企业贿赂。其通过亲属李某等人代持资产,以虚假投资协议方式掩盖非法所得,涉及房产、理财产品等共计280万元。纪委监委在2022年巡视某市教育资源分配情况时,发现苏某家庭财产与收入严重不符,遂启动调查程序。经审计查明,苏某长期将受贿所得通过亲属名义购置高档住宅及经营实体,部分资金流向境外账户。案发后苏某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某市多所中小学建设项目资金流失,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且其家庭成员因涉案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苏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苏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规范财产申报,防范利用亲属代持转移非法所得,维护教育系统廉洁性。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