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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原科员陈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陈某在2018年至2021年担任某市税务局税源管理科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辖区企业办理税收优惠事项,收受企业主王某给予的现金贿赂。为掩饰犯罪所得,陈某指示其弟代持财产,通过虚构投资协议将280万元赃款转入亲属控制的某商贸公司账户,并以亲属名义购置房产和高档车辆。2022年巡视巡察发现税务系统存在异常资产线索,经审计查明陈某家庭财产与收入严重不符,其本人对代持事实供认不讳。陈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但剩余80万元仍藏匿于境外账户。该行为导致国家税收监管失灵,造成近300万元税款流失,严重损害税务机关公信力。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察机关依巡视巡察线索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查明陈某通过亲属代持隐匿财产,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再审判决。

判决结果

陈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缓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税务系统公职人员不得通过亲属代持方式掩饰非法所得,强化财产申报制度刚性约束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