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处长蔡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蔡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处副处长职务期间,利用负责环保项目审批的职权便利,接受多家企业贿赂共计120万元。其通过虚构工程项目、伪造验收报告等方式,将非法所得混入个人收入,且在财产申报中刻意隐瞒境外房产等资产。2024年3月,纪委监委在调查该局其他违纪案件时发现蔡某财产异常波动,经审计查明其家庭总资产达320万元,但无法说明其中200万元合法来源。蔡某在初审阶段退缴赃款80万元,但在再审程序中仍存在部分资金去向不明问题。涉案资金导致相关环保项目审批出现重大偏差,造成公共财政损失逾500万元。案发后,蔡某虽配合调查但始终未完整说明资金来源,其妻名下多处房产及奢侈品购买记录与申报收入严重不符。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纪委监委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发现关键证据,检察机关重新提起公诉,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定罪。
判决结果
蔡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已退缴赃款依法予以没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司法解释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如实申报财产,凸显环保领域资金监管的重要性,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