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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行政审批局原处长马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马某于2018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审批二处处长,负责企业设立登记及项目审批事项。其在审批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审批事项、违规减免材料费等方式,收受企业贿赂共计12.5万元,将非法所得用于个人投资及偿还债务。2022年3月,群众举报马某家庭财产与收入严重不符,某市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发现其名下房产、车辆等资产价值达180万元,但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经多次审计核查,马某虽承认部分经济往来,但对主要财产来源始终无法说明,导致涉案金额达20万元。案发后,马某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其余12万元赃款通过亲属账户分散转移至境外,造成国家审批资金监管漏洞,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2022年4月检察机关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侦查,经补充证据后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1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其财产申报及资金流向问题,于2023年3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马某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其非法所得18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行政审批人员应严格遵守财产申报制度,杜绝隐匿非法所得行为,维护公职人员廉洁形象。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