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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原副主任卢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卢某在2018年至2021年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期间,负责国企改制工作。其通过虚构投资协议、伪造财务凭证等方式,将改制过程中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转化为个人资产,涉案金额达12万元。经审计发现,卢某名下房产、存款等财产无法说明合法来源,且其多次通过亲属账户进行资金流转。2022年5月,某市纪委监委接到实名举报后启动调查,调取卢某三年间个人财产变动记录。经核查,卢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6万元,并承认部分财产来源于改制工作中的违规操作。该行为导致某省属国企改制方案执行受阻,造成国有资产评估损失约800万元。

审理过程

原案因证据不足于2021年以无罪判决结案,2022年新证据出现后启动再审程序,经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卢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应规范财产申报,强化对国有资产处置过程的监督制约。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