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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某区基层自治组织王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0年,王某在担任某市某区基层自治组织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施工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通过亲属李某等人代持方式,收受工程回扣及红包共计2.5万元,涉案资金均通过他人账户流转,未如实申报个人财产。2021年纪委监委在查处某工程招标违规案件时,发现王某家庭总资产与合法收入存在明显差距,遂启动财产来源核查程序。王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但在再审过程中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承认通过亲属代持规避监管。该行为导致辖区内多个工程项目出现价格虚高、资质造假等问题,造成国有资金损失约80万元,且严重破坏基层组织廉洁形象。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再审阶段纪委监委调取王某及其亲属银行流水、工程合同等证据,经检察机关审查后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王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规范财产申报,避免通过亲属代持等隐蔽手段侵吞公共财产,维护基层治理廉洁性。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