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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交通局处级干部朱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朱某在担任某市交通局工程管理处处长职务过程中,利用负责市政工程招投标及项目监管的职权便利,通过虚构工程项目、虚增工程造价、违规干预招投标等方式非法获取资金。其家庭财产经审计显示,名下拥有房产5处、车辆3台及现金资产120万元,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范围。经核查,朱某无法说明230万元财产来源,其中部分资金通过他人账户转入境外离岸公司。纪委监委在调查某市政道路改造项目时发现其财产异常,启动职务犯罪调查程序。朱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但在后续调查中仍存在隐瞒部分资金去向的行为。该行为导致某市多个重点工程出现资金监管漏洞,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5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朱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法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剩余赃款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须规范财产申报,防范权力寻租导致的财产来源不明问题,维护工程建设领域廉洁秩序。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