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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境局原科员胡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3年5月期间,胡某利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科科员职务便利,在环境执法检查、项目审批等工作中收受企业贿赂,通过境外亲友账户接收现金及贵重物品共计12.5万元。其将部分赃款用于境外旅游消费,剩余资金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转移至海外,始终无法说明财产来源。2023年6月,某市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胡某个人资产与收入严重不符,遂启动调查程序。经审计发现其名下持有多个境外账户,资金流动异常,最终确认涉案金额达18.7万元。胡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下主动退缴赃款15万元,但未能完全说明剩余3.7万元来源。案件造成某市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下降,部分企业因违规排污未被及时查处,导致环境治理工作受损。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由某市基层法院审理,胡某提出上诉后进入二审程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胡某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但未说明来源部分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巡视巡察对基层环保系统廉政风险的监督效能,警示公职人员须规范财产申报,防范境外资金隐匿风险。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